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以科学监管为手段,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其严格落实日常管理职责,强化电梯自行检查,加强电梯维保质量监督。落实制造企业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法定责任,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强化维护保养自行检测工作有效落实,推进建立维保质量自我声明和公开承诺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试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新模式和检验检测新方式,探索监管模式; 2021年底前,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电梯数量不低于在用电梯总量的30%,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30%,电梯应急服务平台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70%; 2022年底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法规规范,全面实行电梯维护保养新模式和检验检测新方式,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50%,电梯应急服务平台实现全覆盖。 二、试点范围 202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各确定1~2个旗县(市、区)率先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其余各盟市可以以街道、整建制小区、商业综合体等方式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或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 2021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改革试点电梯数量不低于在用电梯总量的30%;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分别至少在3个旗县(市、区),乌海市、阿拉善盟分别至少在2个旗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2022年,建立完善电梯维护保养新模式和检验检测新方式,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开展国家试点工作。 三、改革试点方式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试点单位。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后,共同填写《电梯维护保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盟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向社会公开“按需维保”改革试点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2.试点条件。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的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通过内蒙古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以及维保效果和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公示;所维保的电梯应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医院内使用的电梯由于特殊性及使用频率较高,暂不纳入按需维保试点范围。 3.试点要求。由试点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科学确定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应保证物联网监测、现场维保项目至少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 (1)对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电梯维保单位质量监督抽查时,对每个试点单位按需维保的电梯至少抽查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盟市或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责令单台电梯退出试点或参与试点企业退出试点: (1)提交虚假材料或已不具备试点基本要求的; (2)未按照本企业“按需维保”方案(含“按需维保”年度计划表)进行日常维保,逾期未改正的; (3)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难以保证“按需维保”工作质量的; (4)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5)试点项目发生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6)单台电梯现场维保质量与维保单位自我声明的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不符的; (7)单台电梯月度内因非人为因素引起的电梯困人故障超过5次的; (8)单台电梯被投诉举报数量明显高于该电梯以往或同一单位(小区)内其他电梯,经查实确为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 (9)其他需要退出试点情形的。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中止后,电梯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机构和单位要求。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可在全自治区试点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在同一盟市同时从事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1)电梯检验机构。各盟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原则上由驻地公益性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如果驻地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确保电梯检验工作及时到位。 (2)电梯检测机构和单位。 ①申请参加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规定。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申请表》(附件2),经审核确认后,报试点地区市场监管局备案,方可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②新申请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应符合《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的规定,取得市场监管总局核准资质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试点地区盟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2.检验检测周期。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均可以参加试点,试点范围内已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其使用单位可按要求直接申请开展自行检测;在检验有效期内,电梯使用单位按要求及时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内的电梯,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1次定期检验。 3.检测内容。检测应在《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电梯技术特点、设备使用状况、使用单位委托等情况,增加个性化的检测项目和内容。 4.检测结论。检测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自主地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结论负责。在检测工作开始前,有效对接监管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测数据。 5.电梯使用标志。纳入试点范围的电梯,在下次检验日期前一个月内,由使用单位凭检测报告向原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换领年度《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调整后发放。 6.检测收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其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1662号)执行。 7.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检测确认管理,严格确认条件。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要求。加强检验检测人员能力监管,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水平。加强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退出机制,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对检测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检测的在用电梯,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对检验检测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应当吊销机构资质的,及时收集证据并报告上级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氛围。 (三)加强电梯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着力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情况、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切实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优化完善内蒙古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推进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形成电梯全生命周期的完整数据链,达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的目标。 3.大力推进电梯保险新模式。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要将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推进电梯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行“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检测机构职业保险”等电梯保险新模式,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四、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12月)。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2020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各盟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具体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成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9月至12月)。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对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各地试点工作总结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增强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细化阶段目标,明晰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稳步推进。加强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强化信息互通,做好制度宣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综合协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标准和指导文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积极引导。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宣传贯彻,争取全社会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动员相关单位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考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试点任务落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自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每季度末25日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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